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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民政局常见问题汇编

发布日期: 2018-12-11 18:25 来源: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民政局

    一、优抚工作 

  (一)优抚总则 

  1、什么是优抚工作? 

  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伤残抚恤、死亡抚恤和社会优待。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军心,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我国优抚工作的内容有哪些? 

  优抚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为基本准则,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核心依据,从工作内容的角度来分,优抚工作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优待补助、伤残抚恤、死亡抚恤三个方面。具体表现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好现役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抚恤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党政机关、人民警察、民主党派、中央财政开支的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审批和褒扬烈士;举办荣军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工作。 

  3、如何理解抚恤、优待? 

  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遗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我国优抚工作中的抚恤,包括残疾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残疾抚恤是指对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包括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身份的人,政府按规定的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对原在乡残疾军人发给生活补贴金。死亡抚恤是指对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军人遗属、死亡的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遗属发放抚恤金。死亡抚恤包括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上述人员因战、因公、因病死亡的,其遗属均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抚恤金待遇。烈士和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遗属按照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可享受政府发放的定期抚恤金。 

  优待一般是指从政治上物质上给予良好待遇。优抚工作中的优待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优待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广泛地关怀照顾。主要包括,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优待金,以及在医疗、交通、住房、教育、就业、补助、救济、贷款、供应、邮政等方面的优待办法和内容;狭义的优待,仅指对义务兵家属和享有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给优待金。 

  4、如何理解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优抚方针?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规定:“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本条是对军人抚恤优待方针、保障原则以及国家和社会相关责任作出的规定。这是因为我国财力有限,不可能把优抚对象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全部包下来,建立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保障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和其他权益,更好地落实和实现“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目的。 

  5、哪个部门是优抚工作的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职能分工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设优抚安置局)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6、何谓优抚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官兵)、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 

  7、何谓现役军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 

  8、何谓现役军人家属? 

  “现役军人家属”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9、何谓残疾军人? 

       “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残疾军人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新改的称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称为“残废军人”,原《条例》称“革命伤残军人”,为了体现对残疾军人的尊重,体现残疾军人残而不废精神,同时使称谓更加科学合理,在新《条例》中改称为残疾军人。 

  残疾军人可以享受国家的残疾抚恤和优待。 

  10、何谓复员军人? 

  “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即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其中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其他复员红军。 

  11、何谓退伍军人?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l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其中,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2、何谓烈士遗属? 

       “烈士遗属”是指在现役军人具有第八条规定的“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中牺牲的: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以及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13、何谓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现役军人具有第九条规定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其他因公死亡的;以及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14、何谓病故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现役军人具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除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等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以及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经相应由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病故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15、何谓“五老”人员? 

  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在革命战争年代和解放前参加革命活动,为革命事业作出贡献的户主、人员,经组织按规定程序审查确认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称为“五老”人员。 

  (二)优待补助 

  1、对义务兵及其家庭的优待有哪些规定? 

  根据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优待有哪些规定? 

  根据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挡,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遗属在优待方面的规定是:享受政府发给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享受国家保障的医疗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3、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原则是什么? 

  根据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件规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原则是: 

  (1)优待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的期限发给。义务兵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被选取为士官或者被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2)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3)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4、异地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能否在当地享受优待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这是因为,应征青年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军,优待金是在各地下达征兵任务时定下来的,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异地入伍的义务兵不属当地的兵役指标,对其家庭,当地政府也就没有义务负担优待金。但异地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仍可享受现役军人家庭的政治待遇。 

  5、从军队考入军校的义务兵是否继续享受优待金待遇?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0〕223号)的规定,无论其何时考入军校,从入伍的第3年起,其家庭即不再享受优待金的待遇。 

  6、高校在校生入伍后由何地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发(新)区应征入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金发放地有关问题的批复》(赣民字[2013]41号)的精神,高校在校生其所在辖区内有征兵办的,高校在校生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给被批准入伍青年家庭发放优待金。对于高校在校生其所在辖区内没有征兵办,而由其他(市、区)代征的高校在校生,其家庭优待金由原高校所在地的开发(新)区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发放。 

  (三)牺牲病故抚恤 

  哪些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 

  根据民发[2001]317号文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有关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列入“抚恤金”科目。 

  (2)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由死亡军人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发放。 

  (四)伤残抚恤 

  1、何谓因战致残?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因战致残”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1)对敌作战负伤、医疗终结后评定残疾;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2、何谓因公致残?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2)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3)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4)其他因公致残的。 

  3、何谓因病致残?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因病致残”是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患病(含精神病),经医疗终结后评定的病残。即除了以下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疾病导致残疾的:(一)因患职业病致残的;(二)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但不包括因犯罪致残或者因涉嫌犯罪自残的情形。评定病残只存在于新评而不存在于补评中,这一条实际上是专门对军队单位做出的规定,民政部门因为评残对象(退出现役人员)的限制,不存在评定病残的行为。 

  4、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有哪些? 

  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民政部门负责评(补)残对象作了较大调整,具体是:民政部门负责评(补)残的对象扩大为:全部退出现役的军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此外,仍然包括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5、民政部门办理残疾性质认定和等级评定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政部1997年4月1日发布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2号令)规定,申报办理评残审批程序应当是: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4)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5)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残疾等级审批表》和残疾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残疾证件发给本人。 

  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残疾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6、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伤残人员的残情由哪里鉴定?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及有关医院共同通过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按临床医学分科的医学专家组成的残疾鉴定小组做出。 

  7、残疾证件因保管不善而损坏怎么办?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残疾人员要爱护和保管好自己的残疾证件,不得私自涂改、转借或转让。如果残疾证件因保管不善被损坏,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不能使用的,要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及损坏的旧证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申请批准补发新证。 

  8、残疾证件遗失怎么办?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伤残人员要爱护和保管好自己的伤残证件,不得私自涂改、转借或转让。如果残疾证件确实遗失,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半年之内查找不到的,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向发证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补发新证的申请。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本人申请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批准后,重新发放新证。 

  9、何谓“残疾抚恤金”? 

  原《条例》规定,伤残军人凡参加工作的领取伤残保健金;凡没有工作的领取伤残抚恤金。领取保健金的称为“在职伤残军人”,领取抚恤金的称为“在乡伤残军人”。这种划分办法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有无工作单位的界限很难界定,单位保障的功能越来越弱化。由于残疾抚恤金和残疾保健金的标准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处于下岗或失业状态的残疾军人,很难再找到一份新的工作,其总体收入水平达不到残疾抚恤金的标准,无法保障他们的生活。基于以上认识,新条例取消了“抚恤金”和“保健金”的区别,统称抚恤金,更符合“抚恤”的本意。 

  10、哪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 

  根据民〔1989〕优字19号文件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也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11、哪些残疾军人可以享受领取护理费待遇,护理费标准如何计算?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属于由国家集中供养的,不享受这一待遇。 

  12、残疾人员长期在外未及时领取残疾抚恤金能否补发? 

  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当年残疾抚恤金应当年领取。残疾人员长期在外,未按期领取残疾抚恤金的,在他们返回原地以后,可以发给当年未领取的残疾抚恤金;对于过了发放年度的残疾抚恤金,一般不再补发。 

  (五)烈士褒扬 

  1、哪些人可评为烈士? 

  根据2011年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2、烈士评定的一般程序?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评定的一般程序为: 

  (1)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如下申请材料:1、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2、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牺牲人员如是被犯罪分子杀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犯罪分子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结果等材料。3、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材料。4、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5、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2)初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若缺少相应的材料应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应的材料;2、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3、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初步审查牺牲人员的牺牲情形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的情形。 

  《条例》规定的,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并进入申办程序。如初审认为其明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3)申办(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然后,请示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地级市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应向地级人民政府申报,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复查后,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需提交如下材料:1、县级人民政府的请示;2、申请人提供的整套材料;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 

  (4)审核(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省级人民政府转办的烈士评定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烈士评定报告。审核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点工;1、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2、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3、申办的程序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必要的调查主要是对牺牲人员的牺牲情形进行必要的核查,主要途径有:材料审核和实地调查两种。如审核认为牺牲人员不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评定为烈士的批复;如审核认为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入申报程序。 

  (5)申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级人民政府上报评定的报告,请省级人民政府评定,并将烈士评定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6)评定(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最终评定。 

  (7)告知与备案(各有关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评定烈士后,进入告知和备案程序。1、及时告知申报部门评定结果;2、告知有关部门发放烈士通知书;3、告知申请人;4、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5、二十个工作日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交烈士评定备案报告。 

  3、烈士褒扬金的发放标准及发放对象? 

  (1)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2)发放对象的顺序。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3)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二、安置工作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能。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8、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没有变化。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因战致残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是烈士子女的;  

  (4)父母双亡的。  

  1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14、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由退役士兵原部队负责处理。  

  15、退役士兵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16、退役士兵超过多长时间不报到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7、哪些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安置?  

  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士官。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  

  19、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退役金标准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20、2011年退役金标准是多少?  

  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21、退役金数额如何计算?  

  退役金根据退役金标准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  

  22、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23、退役金与服役表现挂钩吗?  

  挂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0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24、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  

  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25、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不需要。  

  26、退役士兵领取退役金后,地方政府还有补助吗?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9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27、退役金如何发放?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军队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方可领取。  

  28、为什么采取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再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发放?  

  主要是为了促使退役士兵及时到安置部门报到,体现军队、地方安置部门的责任和退役士兵的权利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个人资金的安全。  

  29、退役金专用卡如何办理?  

  首先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服役时间、立功受奖等情况,然后提供给本级财务部门统一到驻地农业银行办理,并在退役士兵离队前发放给本人签收。  

  30、退役金专用卡何时才能使用?  

  退役金专用卡只有激活后才能使用,此前只能查询卡内退役金数额。激活该卡的主要程序是:退役士兵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然后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再到安置地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31、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功能?  

  退役金专用卡为银联标准借记卡,专项用于退役金的发放。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取现、转账支出、消费、挂失、销户功能,不开通存现、个人账户转账存入、换卡、短信动账通知、投资理财等功能,关闭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约功能。  

  32、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  

  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33、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  

  34、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退役金?  

  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退役金。  

  35、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尚未激活的,持支取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36、地方政府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培训吗?  

  组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  

  37、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有哪些类型?  

  有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  

  38、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可以免哪些费用?  

  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教育培训时间及成本等因素确定。  

  39、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多长时间?  

  免费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地具体规定。  

  4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吗?  

  应在政府确定的承担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中选择。  

  41、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由谁负责管理?  

  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教育培训机构内的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按照教育培训机构制定规章制度接受教育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应强化自我管理,要有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继续发扬军人的优良作风。  

  42、免费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给参加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找工作吗?  

  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应该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  

  43、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享受哪些教育培训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可以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规定,享受教育资助政策。  

  44、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的具体教育资助待遇是什么?  

  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以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45、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的方式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资助的学费,由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资助期限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4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吗?  

  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2条规定,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同时,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4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什么税费减免优惠?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以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8、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退役后怎么办?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49、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入伍后还保留吗?  

  士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政府不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5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乡后,没有土地怎么办?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51、入伍前已被大学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上大学的的士兵,在退役后几年内可以入学或者复学?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52、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要求复学的,在复学时享受什么样的照顾?  

  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复学。如果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53、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者因身体原因在服役期间被安排退役的,可以复学吗?  

  可以。学校应允许他们复学。  

  54、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哪些情况下不能复学?  

  在校期间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按规定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55、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享受哪些经济资助?学费怎么减免?  

  在校期间大学生士兵在规定年限内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国家给予资助。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家庭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56、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哪些课程可以免修?  

  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57、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参加哪些选拔可以被优先录取?  

  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58、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59、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吗?  

  可以。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60、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  

  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61、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62、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上岗?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63、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接收安置单位应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64、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了怎么办?  

  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65、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遇上单位裁员可以不可以优先留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6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67、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68、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69、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会怎么样?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70、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怎么样?  

  会被取消安排工作待遇。  

  71、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作退休安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7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能否作退休安置?  

  不能。  

  73、退休士官交接基本程序有哪些?  

  退休士官的确定安置去向,列入难度审定计划,对审定合格的列入年度交接计划,对具备接收条件的由部队师级以上军务部门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74、审定因伤病残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规定?  

  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干部退休安置政策执行。审定安置去向时,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75、因战5级至6级残疾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  

  可以。  

  76、哪些残疾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出现役的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77、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保障?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8、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残疾退役士兵是不是都集中供养?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79、集中供养应符合哪些条件?  

  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集中供养:  

  (1)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2)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  

  (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可以选择分散供养。  

  80、集中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在什么地方供养?  

  集中供养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在安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休养、康复和医疗。安置地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按照有关规定,由领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  

  81、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怎么保障?  

  由政府采取购买或建造的方式予以保障,退役士兵也可以自行解决。  

  82、政府按什么标准保障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83、政府为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屋的产权归谁?  

  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  

  84、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政府给钱吗?  

  给。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85、因战、因公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吗?  

  可以。  

  86、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可以领多少安置补助?  

  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由部队按规定给1级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发15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给5级至6级残疾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发7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87、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随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吗?  

  不可以。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等级和国家供养安置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规定实行计划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编制下达计划、审查档案、达成协议、人员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规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88、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医疗主要怎么保障?  

  伤病残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89、退役士兵的军龄计算为工龄吗?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90、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91、退役士兵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2、退役士兵回农村安置,参加什么养老保险?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93.退役士兵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什么医疗保险?  

  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94、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吗?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95、军龄能否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只有在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才可以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96、退役士兵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退役士兵就业后,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7、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何追究责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9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参与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98、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怎么办?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0条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政府安置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99、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怎么处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1条规定,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10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能不能按入伍时的政策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三、救助工作  

  1、申请低保,应具备什么条件?又该如何申请? 

  凡是持有本市农(非)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居民。申请低保需要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调查核实、街办(乡镇)审核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后领取保障金。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也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超过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原则上可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2、申请低保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是指哪些? 

  城乡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需如实提供以下十个方面的相关材料: 

  (1)本人申请书一份、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证); 

  (2)有工作单位的,要提供所在单位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 

  (3)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失业人员的,要有原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助性收入证明; 

  (4)夫妻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5)属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6)属年满18周岁以上在校就读学生的,应提供在校证明; 

  (7)在外地务工的,应由务工单位以及当地村(居)、街道(乡镇)入户调查出具收入证明; 

  (8)身体有疾病且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及疾病诊断书; 

  (9)城镇居民购买了住房的,需出具房产证; 

  (10)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3、2013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是多少?低保对象享受的最低保障金额是如何确定?  

  2013年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的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400元/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200元/月。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居民,按城乡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有一定收入的城乡居民家庭,按照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其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享受城乡低保金=(城乡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保障人口。 

  4、申请低保时需要核定其家庭收入,家庭收入具体包括哪些方面的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货币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3)房屋; 

  (4)债权; 

  (5)其他财产。 

  5、在申请低保时哪些收入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中央确定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 

  (6)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7)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9)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10)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1)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1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13)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 

  (14)政府发放的残疾人专项补贴; 

  (15)归侨生活补助费; 

  (16)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6、在核对家庭收入时需计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收入,哪些人员算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3)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7、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低保待遇?  

  对于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村(居)委会、街办(乡镇)及县(区)民政部门会按时进行审核,根据其家庭收入的变化状况和保障人员的变动情况对保障金予以提高、降低或取消低保待遇。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①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②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③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④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⑤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三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⑦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在校生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有赌博、嫖娼、吸毒、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人员; 

  (9)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11)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8、残疾人或重病患者是不是都可以享受低保? 

  低保金不是残疾人生活补助,也不是重病患者的医疗费,而是完全依照家庭收入状况来计算的一种困难补助。能否享受低保是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核定的,并不是以身体残疾或患病作为判定标准,只要你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论性别、年龄、职业均可以纳入保障范围。如果残疾人或重病患者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保障标准,也不能享受城乡低保。 

  9、老百姓有权对低保工作实施监督吗?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已实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以及县(区)民政部门的三榜公示,群众只要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都可以及时向乡镇(街道)政府、县(区)民政局以及市民政局举报反映,如核实属实后我们将及时予处理。 

  (1)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到了低保待遇的对象; 

  (2)对低保管理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决定不服的; 

  (3)发现村(居)、乡镇(街道)以及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中有贪污、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的; 

  (4)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无故拖延的; 

  (5)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物、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和居民权益的; 

  (6)涉及到低保工作方面的其它违规违纪的行为。 

  10、低保对象具体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目前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城乡低保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优惠政策: 

  (1)免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 

  (2)免收火化费; 

  (3)可以申报法律援助,在法律咨询申诉、辩护等服务费予以减免; 

  (4)减免义务制教育阶段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以及政府在教育方面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提供资助金和助学金; 

  (5)适当的水、电等基本生活设施费的补助; 

  (6)城市低保家庭可优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 

  (7)农村低保家庭可享受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等。 

  11、请问有哪些对象可以享受民政部门的城乡医疗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镇“三无”对象; 

  (4)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6)因已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或需长期依靠治疗维持,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 

  12、如何申请民政部门医疗救助? 

  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患者户口本复印件、低保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有效住院发票、城镇(农村)医保报销凭证单原件、住院病人所有费用清单、银行帐号或农村一卡通帐号、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单位报销等证明材料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等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13、各县(区)的医疗救助标准是否有区别?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按照分类施救和低标准起步的要求,确定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对象的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按一定比例可给予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救助对象的不同和救助项目制定,因此各县(区)的大病医疗救助标准是有所区别。 

  14、不予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情况有哪些? 

  一是超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的费用;二是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食毒品、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伤害;三是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治疗费用;四是民政规定的其它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费用,将不予救助。 

  15、请问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16、如何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经本人同意由村民小组提名,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由村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审核。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17、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和现行的标准是什么? 

  农村五保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集中供养形式或分散供养形式,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敬老院提供服务,与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村委会提供照料,村委会可委托村民提供照料,受委托的扶养人与五保对象签订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2013年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245元/月(2940元/年)、分散供养220元/月(2640元/年)。 

  18、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什么情形下会被取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区)民政部门核实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资格,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收回《农村五保供养证》: 

  (1)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3)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习生活,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站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民政部门核实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资格。 

  19、申请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的条件有哪些?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 

  (2)在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 

  (3)精简当时和现在都已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 

  (4)必须提供本人精简退职时的原始证件。 

  20、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的现行标准是多少? 

  2013年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的救助标准为:城市救济水平285元/月、农村救济水平245元/月。 

  21、在民政部门领取的社会救助金是发放现金吗? 

  根据政策要求,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城市低保资金通过指定金融机构代发,分散五保金、农村低保资金通过农村“一卡通”发放,其他如城乡医疗救助、六十年代精简退职救济金等都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四、救灾工作 

  1、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1)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者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暴雨洪涝、台风、凤雹、雪、低温冷冻、高温热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3)救灾资金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向无灾区拨付,不得优亲厚友。除应急救助阶段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等形式外,其他各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原则上均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2、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  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五、老龄工作 

  1、《老年优待证》办理条件及程序? 

  (1)条件:户口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年满60岁以上的老年人。(60-69办理绿色证件,70以上办理红色证件); 

  (2)程序:持身份证原件、本人免冠一寸照片1张、人民币5元,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的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各县区的到各县(区)民政局办理。 

  2、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哪些待遇? 

  (1)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2)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3)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4)免费进入城镇公园。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在全省范围内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免费进入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所; 

  (2)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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