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Z0014/2024-57719
发文机关: 市水利局
文 号: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4-11-20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解读
2023年6月,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水资管〔2023〕2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我国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地下水开发利用形势十分严峻,地下水超采问题日益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按照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地下水保护的决策部署,针对地下水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于2021年出台了《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条例》出台后,亟需制定与之配套的制度,进一步明确地下水保护开发利用管理中调查评价、规划、超采治理、监测、监督等事项、程序与环节,支撑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
二、《办法》主要考虑
一是做好对《条例》的细化实化。《办法》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衔接,着重结合地下水保护开发利用特点,对照《条例》条款,在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实化的要求。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办法》中不予重复规定。
二是注重对地方实践经验的借鉴。《办法》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省份已出台的涉及地下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如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苏、云南、陕西、新疆等,有针对性地借鉴地下水管理实践经验,使得《办法》在农业取用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地下水监测计量等方面,明确了更具操作性的要求。
三是充分考虑基层管理的需求。近年来,社会公众的资源与环境保护意识逐步提高,特别是地下水的资源和生态环境功能与价值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依法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地下水的呼声越来越高,《办法》结合基层管理需求,进一步明确了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编制、采矿疏干排水管理、超采区动态调整程序、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等方面要求。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调查评价与规划、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超采治理、监测计量、监督与考核、罚则、附则等8章,共40条。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流域监管任务。规定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活动的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在《条例》规定水利部、自然资源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地下水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细化了地下水调查评价及规划编制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并确定了年度评价及周期评价两种类型。周期调查评价中,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可每五年开展一次,其他地区可每十年开展一次。细化了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要求,明确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
三是明确了地下水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监管规定。在明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水位控制指标基础上,要求超采区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制定应统筹考虑不同来水情况,以及地下水水位变化可能引起的地下水污染、生态和地质环境影响。要求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开展取水工程布局分析评估及优化调整。规定采矿疏干排水管理应纳入区域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除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外,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需要疏干的地下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纳入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四是重点强化地下水超采治理。提出了超采区划定及动态调整程序。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地下水超采治理情况,组织编制地下水超采区调整报告,向水利部提出地下水超采区复核申请。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对省区地下水超采情况复核确认后,可对超采区进行动态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明确了超采治理方案编制要求,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应坚持问题导向,提出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规定了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应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为保障民生需求和支撑高质量发展或者对用水有特殊要求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新建项目,许可水量或用水指标应通过核减其他取水户地下水取水量或通过用水权交易获得。明确地下水超采区内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适度压减高耗水农作物,鼓励通过节水改造、水源置换、休耕雨养、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压减农业取用地下水。
五是突出地下水监测计量。明确对于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可采用以电折水的方式计量。规范了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及地热能开发利用取水回灌等的计量要求。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控制指标管理、地下水超采治理、地下水储备监督等要求,完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省级相关部门对地下水超采区、生态脆弱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泉域、海(咸)水入侵区、地下水储备区、水位变化易导致水质异常的区域等实施重点监测。
六是进一步强化监督考核。明确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建立地下水超采区水位变化通报机制,按季度对超采区有关地市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进行通报。水利部根据水位降幅和排名情况,对相关地市人民政府分别采取点名、会商、约谈等方式,督促指导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建立辖区内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机制。明确把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