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Z0030/2024-57777
发文机关: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文 号: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4-11-25
江西省“十四五”集疏港公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集疏港公路项目管理,推动“十四五”集疏港公路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速公路、水运项目投融资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21〕42号)和《江西省普通公路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交规划字〔2022〕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疏港公路是指一端连接港口货运作业区(码头),另一端连接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或城市道路最便捷的公路,不含港口货运作业区(码头)内部道路。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集疏港公路建设行业管理,负责确定全省项目库建设规模,省级补助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下达省级资金计划。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协助开展项目库管理、编制建议计划、监督指导项目执行等工作。
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集疏港公路项目的建设责任主体。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集疏港公路规划编制、计划申报。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原则上按照农村公路履行前期审批、项目建设管理、交竣工验收等有关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管养主体。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集疏港公路建设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建立本地集疏港公路项目库。在各地申报基础上,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会同省高等级航道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对省级项目的入库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最终项目库的审定。省级项目库依托“江西省农村公路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五条 项目库入库原则:
(一)所报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集疏港公路定义,尽可能避开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域,且拟建公路等级为二级及以上。
(二)所报项目已纳入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并清晰显示港口货运作业区(码头)的位置、区域面积,以及集疏港公路的路线走向和起终点。
(三)所报项目连接的港口货运作业区(码头)应建成、在建或“十四五”拟开工。
(四)所报项目在建或“十四五”拟开工。
(五)所报项目建设资金须筹集到位。
第六条 省级项目库入库项目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时以设区市为单位,由设区市统筹辖区内各县(市、区)(含省直管县)调整规模。项目库于2025年3月开展一次调整。“十四五”结束对项目库进行清库评估。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七条 对列入省交通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集疏港公路项目,省级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普通省道新改建项目执行。已获得其他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不得再申请集疏港公路补助。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全省“十四五”集疏港公路规划目标及年度资金规模,确定各地集疏港公路年度计划规模。各地根据项目库内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建设进度开展计划编制工作。原则上要求项目库内已开工项目方可申报年度集疏港公路资金计划。
第九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上报集疏港公路项目资金计划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复的工可、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自然资源部门批复的项目用地批复文件;不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证明材料。
(二)提供项目资金承诺函,港口货运作业区(码头)尚未开工建设的,应提供港口货运作业区(码头)建设承诺函。
第十条 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各地上报建设计划通过系统审核后,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审核汇总后形成建议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各地应严格执行,强化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资金计划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意。
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及项目结余资金由省级收回。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辖区内行业监管职责,加强项目指导,确保工程顺利实施。项目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三条 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加强项目建设监督检查,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中心应协助指导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请省交通运输厅暂缓、核减、停止项目所在地集疏港公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计划:
(一)未完成省级下达的建设目标任务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三)擅自变更计划项目及建设内容、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所在地自筹资金不到位,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上访的;
(五)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六)重大工程质量及安全隐患问题未及时排查整改到位的;
(七)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8日起施行。